2007年8月2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职工社保
  开厂在嘉兴、总部在上海、办事处在杭州
  我的社保权益在哪里?

  我在某跨国公司杭州办事处任专职司机。两年多来,公司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,也没参加社会保险。今年7月,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巡查时发现了办事处不签劳动合同、不依法参加社保的问题,要求整改。于是,公司就和我签了半年的劳动合同(2007年5月1日~2007年12月31日)。合同中约定:由于国家现行户籍与社会保险联体管理体制,乙方(我)以个人名义在户籍所在地交纳社会保险的,公司在工资里设保险专款,乙方必须向甲方(公司)提供社保缴费凭证后方可享受。而对以前的社保费补缴问题,公司一直不予解决。
  实际上,这家跨国公司最先是在嘉兴设厂,员工社保也在嘉兴参加,后来在上海设立总部。作为专职销售机构,杭州办事处在行政上直接归上海总部管理,但除司机外,办事处员工都在嘉兴参保。
  请问,我到底应在哪里参保?如果单位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,我该向哪里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?另外,考虑到社保费政策性补缴困难,一直以来都是由我自行在杭州缴纳。我现在要求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我已缴的社保费,是否合法?
  杭州读者:林涛

  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王根生回答:根据《浙江省职工养老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,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。劳动保障部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则规定,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。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,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,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
  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,显然,该办事处有义务为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,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,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或地税部门投诉举报。
  关于管辖权,国务院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规定,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,由用人单位用工(行为)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。也就是说,依法确定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标准是用人单位用工(行为)所在地,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性质、劳动者户籍或用人单位单方安排的某参保地。
  由于你是在该公司杭州办事处受聘工作,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所在地应该是在杭州。根据目前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职权的分工,跨省企业分支机构在杭州劳动用工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,一般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。
  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参保并缴费的违法行为,劳动保障或者地税部门会依法责令其纠正,不存在补缴的法律障碍,劳动者大可放心。
  但是,你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,社保费用由劳动者个人缴纳后再由单位报销的做法,涉嫌规避法规政策、减低用工成本。在完全可以依法参保的情况下,这是得不到公共法律救济部门的支持的。